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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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中字第105005489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四 |
主旨: | 有關「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5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60735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5年6月2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60735E號函辦理。 |
二、 | 教育部審酌偏鄉學校部分科目實有難覓具專長教師之困難,又礙現行法規僅規範「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教師得再聘之機制,爰修正第五條,增列有關偏遠、特殊或離島地區學校得再聘不具教師證之出缺科(類)專長之代課及代理教師,以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 |
三、 | 本案於本市中小學代課及代理教師再聘補充規定第3點修正前,偏遠學校得依旨揭辦法再聘代理、代課教師。 |
四、 | 檢附教育部發布令影本及條文各1份。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 |
副本: | 本局國小教育科、本局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