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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07-26 | 點閱數: 793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王昭人
電話:03-3322101#7525
傳真:03-3367101
電子信箱:cjwang@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 桃教中字第105005489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四

 

主旨: 有關「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5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60735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5年6月2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60735E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審酌偏鄉學校部分科目實有難覓具專長教師之困難,又礙現行法規僅規範「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教師得再聘之機制,爰修正第五條,增列有關偏遠、特殊或離島地區學校得再聘不具教師證之出缺科(類)專長之代課及代理教師,以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
三、 本案於本市中小學代課及代理教師再聘補充規定第3點修正前,偏遠學校得依旨揭辦法再聘代理、代課教師。
四、 檢附教育部發布令影本及條文各1份。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
副本: 本局國小教育科、本局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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