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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游光明 - 教務處 | 2016-08-28 | 點閱數: 1484

就讀本市市立高級中學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並具有下列身分者:

(一)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二)在撫卹期內之退役傷殘榮軍子女。

(三)臺灣籍滯留大陸國軍人員之子女。

 

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請至本校設備組填寫)。

(二)下列有效證件之一種:卹亡給與令、撫卹令、傷殘撫卹令、年撫卹金證書、軍人遺族就學證明書。

(三)前項證件內未載明申請優待人者,須檢送戶籍謄本或繳驗戶口名簿。

(四)申請本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其父或母為現職軍公教人員者,應繳交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書。

(五)傷殘榮軍子女應繳驗戶籍謄本或退伍令。

(六)軍人遺族子女申請主食米者,應檢附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出具未領食米之證明書。

軍人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申請就學費用優待之證件,以國防部發給者為限。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之證件,以銓敘機關或教育主管行政機關發給者為限。

公教遺族檢送年撫卹金證書,如證書上未填明死亡原因及撫卹年限者,應查明證書上「依據法規」欄所填當時之法規條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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