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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09-14 | 點閱數: 894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陳玉霜
電話:03-3322101#7573
電子信箱:061059@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050072709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六

 

主旨: 有關教師子女就讀之幼兒園於國定假日停課,教師得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請家庭照顧假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5年9月12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27386號函辦理。
二、 依現行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9月28日教師節為勞工應放假日(俗稱國定假日)之一,因此,幼兒園依勞基法進用之人員,教師節應依法放假一天。惟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2條、第3條及第5條規定,部分國定假日教師並未放假(如:9月28日教師節、5月1日勞動節等)。
三、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規定,教育人員亦有性別平等工作法之適用;同法第20條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的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查勞動部105年9月6日勞動條4字第1050079026號函略以,幼兒園於9月28日停課,部分幼兒園家長(教師)因未放假,倘受僱者確有親自照顧之需求,經敘明親自照顧之必要性,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請假。
四、 另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7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7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五、 綜上,如教師子女就讀之幼兒園於國定假日停課,教師確有親自照顧子女之需求,經敘明親自照顧之必要性,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教師請假規則之相關規定申請核給家庭照顧假。
六、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立大竹示範幼兒園除外)
副本: 本局督學室、本局會計室、本局政風室、本局秘書室、本局幼兒教育科、本局國小教育科、本局中等教育科、本局體育保健科、本局特殊教育科、本局學輔校安科、本局資訊及國際教育科、本局教育設施科、本局終身學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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