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林淑貞 電話:03-3322101#7573 電子信箱:10013366@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5009572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二 (1050095722_Attach01.odt 1050095722_Attach02.odt 1050095722_Attach03.pdf) |
主旨: | 函轉教育部105年11月25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142366B令修正發布之「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教育部105年11月25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142366C號函辦理。 |
二、 | 部分修正條文簡要說明如下: |
(一) | 因應增列第2-1點,修正第2點文字。 |
(二) | 修正第3點將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依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第4條兼職機關(構)之範圍納入規範。 |
(三) | 修正第4點有關教師得兼任職務改以正面表列方式敘寫為原則,併將現行已鬆綁之教師兼職法令納入規範,以利學校遵循。 |
(四) | 修正第10點為由各校(大學)視教師兼職態樣及實際情況訂定回饋機制,不以收取學術回饋金為限。 |
三、 | 檢附發布令影本、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部分規定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本局中等教育科、本局國小教育科、本局幼兒教育科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