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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1-17 | 點閱數: 950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卓怡均
電話:03-3322101#7315
電子信箱:182063@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 府人企字第106001441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主旨 (1060014410_Attach01.xls 1060014410_Attach02.xls)

 

主旨: 檢送10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桃園考區監場人員推薦表及考選部國家考試監場人員選聘要點各1份,請推薦所屬人員擔任監場人員,請查照。
說明:  
一、 旨揭考試分別訂於106年3月4日、5日舉行,並商借本市立桃園國民中學及自強國民中學為試區。
二、 請依考選部國家考試監場人員選聘要點規定,推薦所屬公務人員(不含教師、不推薦亦可)擔任監場主任,並填具監場人員推薦表,經首(校)長及人事主管核章後,於106年1月24日(星期二)前逕寄本府社會局人事室辛春燕小姐收(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408),電子檔並請e-mail至10011021@mail.tycg.gov.tw。另請勿推薦因違反監場規則,而尚於停止監場工作期間之人員。
三、 遴薦人員填具推薦表時,需同時選擇擬參與之試區,凡經本府遴聘後,應全程參與試務工作(除配合考場減少外,原則3月4日、5日皆須參加)。
四、 各機關學校遴薦人員,仍須由本府依監場人員選聘要點審核,合於遴聘者另函通知聘任;如場次不敷分配時,以具國家考試監場人員識別證者或具國家考試監場經驗者優先遴聘。
五、 受聘參與試務工作人員,監場期間核予公假,並按支給監場費,不得再申請補假。
六、 本市立桃園國民中學試區因空間有限,恕不提供停車位,請務必轉達監場人員多利用大眾交通工具前往,或自費停至鄰近本府府前、西門停車場或路邊停車格。

 

正本: 本府各機關學校(桃園市立自強國民中學、桃園市立桃園國民中學除外)等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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