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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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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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6002429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1060024295_Attach01.PDF) |
主旨: | 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中國大陸機場轉機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自即日起均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
說明: | 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1月26日陸法字第105040101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 參事辦公室 (含附件) 、技監辦公室 (含附件) 、顧問辦公室 (含附件) 、參議辦公室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