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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4-27 | 點閱數: 983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邱雅歆
電話:03-3322101#7574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10019295@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06003135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六 (1060031355_Attach01.pdf 1060031355_Attach02.pdf)

 

主旨: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函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期間得否兼任教學助理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4月2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60041625號函辦理。
二、 有關公立學校專任教師之兼職規定,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及教育部104年6月1日臺教人(二)字第1040069402B號令核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所定「兼職」,係指教育人員從事本職以外之工作,教育部並訂有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據以規範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之兼職事宜。
三、 查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規定:「教師兼職機關(構)之範圍如下:(一)…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第4點第1項規定:「教師至前點所定兼職機關(構)兼任之職務,應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第5點第1項規定:「教師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及第8點規定:「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次查教育部106年3月16日臺教人(二)字第1060013866號函略以:「為利科學教育人才培育順暢,考量公立中小學校長及專任教師參與研究計畫有助提升教學專業素養及精進校內課程、教材與教學發展,爰同意校長或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不影響綜理校務或教學本職工作之前提下,得兼任科技部補助科學教育相關研究計畫之主持人、共同主持人或助理等職務。另,教育部102年5月10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65863號函…,與本函牴觸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四、 所詢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於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期間得否兼任課程之教學助理一節,查大專校院教師如因開設課程需要,擬由該校聘請具有該校碩、博士班學生身分之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兼任課程之教學助理,係符合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所定兼職機關(構)範圍「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至該職務是否符合該原則第4點第1項所定「兼任之職務應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則由兼職教師服務學校秉權責審認之;爰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如具有大專校院所定課程教學助理之資格,得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報經服務學校同意後,兼任大學開設課程之教學助理。
五、 另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年2月8日上函及所附國立臺灣大學106年1月18日校社科字第1060000857號函說明,「張師申請每週半天公假2次至國立臺灣大學進修博士班,該校並擬聘請張師於105學年度第2學期每週四下午3小時兼任『人文與視野中的現代公民:公民教育導論』課程之教學助理」,惟未讅張師兼任前開課程之教學助理,是否為指導教授要求,且為取得博士學位條件之一,如張師兼任該課程之教學助理係屬進修之一部分,則非屬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及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所稱「兼職」之範疇。
六、 本案請依上開規定本權責辦理,檢附原函1份供參。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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