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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5-23 | 點閱數: 900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張皓翔
電話:03-3322101#7335
電子信箱:10017630@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60113328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 (1060113328_Attach01.PDF)

 

主旨: 有關年度中因安胎事由請延長病假之聘(僱)人員,經予續聘(僱)後,得於新聘(僱)年度重新起算6個月內不得超過30日之延長病假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5月12日總處培字第 1060046181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參事辦公室 (含附件) 、技監辦公室 (含附件) 、顧問辦公室 (含附件) 、參議辦公室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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