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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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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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6011332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1060113328_Attach01.PDF) |
主旨: | 有關年度中因安胎事由請延長病假之聘(僱)人員,經予續聘(僱)後,得於新聘(僱)年度重新起算6個月內不得超過30日之延長病假一案,請查照轉知。 |
說明: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5月12日總處培字第 1060046181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 參事辦公室 (含附件) 、技監辦公室 (含附件) 、顧問辦公室 (含附件) 、參議辦公室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