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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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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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給字第106000336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四 (1060003364_Attach01.pdf) |
主旨: | 轉知銓敘部釋示聘用人員在約聘期間意外死亡者,得酌給撫慰金ㄧ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銓敘部106年5月17日部退四字第10642273771號函辦理。 |
二、 | 查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6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以,聘用人員在約聘期間病故者,給與4個月之一次撫慰金;服務超過1年者,加給50%。次查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9條規定以,約僱人員在僱用期間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得酌給相當4個月報酬金額之一次撫慰金。 |
三、 | 承上,現行約僱人員於契約期間意外死亡者,得酌給4個月之一次撫慰金,惟聘用人員意外死亡者,尚乏發給撫慰金之法令依據。銓敘部審酌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二者權利衡平考量,且現實生活上,除疾病外,各種意外亦常有致人於死之情形,爰聘用人員在約聘期間意外死亡者,得酌給撫慰金,並比照病故者之撫慰金發給標準核給。 |
四、 | 檢附銓敘部106年5月17日前開函影本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