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663
  • slider image 643
  • slider image 664
  • slider image 644
:::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5-25 | 點閱數: 931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13樓
承辦人:劉姲妏
電話:03-3322101#7353
電子信箱:10038523@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 桃人給字第106000336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四 (1060003364_Attach01.pdf)

 

主旨: 轉知銓敘部釋示聘用人員在約聘期間意外死亡者,得酌給撫慰金ㄧ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銓敘部106年5月17日部退四字第10642273771號函辦理。
二、 查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6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以,聘用人員在約聘期間病故者,給與4個月之一次撫慰金;服務超過1年者,加給50%。次查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9條規定以,約僱人員在僱用期間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得酌給相當4個月報酬金額之一次撫慰金。
三、 承上,現行約僱人員於契約期間意外死亡者,得酌給4個月之一次撫慰金,惟聘用人員意外死亡者,尚乏發給撫慰金之法令依據。銓敘部審酌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二者權利衡平考量,且現實生活上,除疾病外,各種意外亦常有致人於死之情形,爰聘用人員在約聘期間意外死亡者,得酌給撫慰金,並比照病故者之撫慰金發給標準核給。
四、 檢附銓敘部106年5月17日前開函影本1份。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

會員登入

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