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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6-29 | 點閱數: 822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李玉文
電話:03-332-2101#7325
電子信箱:10020543@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 府人力字第1060151558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1060151558_Attach01.xls 1060151558_Attach02.doc 1060151558_Attach03.doc 1060151558_Attach04.doc 1060151558_Attach05.doc 1060151558_Attach06.doc 1060151558_Attach07.doc 1060151558_Attach08.doc 1060151558_Attach09.pdf 1060151558_Attach10.doc 1060151558_Attach11.doc 1060151558_Attach12.doc)

 

主旨: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函送修正106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保訓會106年6月26日公訓字第106216045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二、 旨揭訓練計畫前經保訓會民國106年3月17日公訓字第1062160191號函訂定在案,茲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業於106年6月6日修正發布,爰配合修正旨揭訓練計畫,修正情形說明如下:
(一) 第18點:配合訓練辦法第39條第4項修正第6款,並新增第9款有關經保訓會逕予核定訓練成績及格,以及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且經核定訓練成績及格者,其實務訓練及延長實務訓練期滿之生效日,其餘款次遞移。
(二) 第19點:配合訓練辦法第44條第1項修正第1款第10目,有關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之計算期間,由「訓練期間」修正為「訓練期滿」。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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