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學年度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方案教師助理員
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6年8月8日桃教特字第10600584869號函辦理。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育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暨本市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服務方案實施計畫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報名資格
1.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資格,或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
辦法所定之人員,具有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2.身心健康、品德優良、口齒清晰、態度和藹並具有同理心及愛心者。
1.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
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
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2.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
,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
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不予錄用。
3.進用之助理人員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36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每
學期並應參加相關特教研習課程至少5小時(職前訓練支薪僅限參與桃園市教育
局辦理之研習)。
三、簡章公告時間、地點及方式:
(一)106年8月11日(週五)至8月24日(週四)上午11時止,應徵者可於公告期間自行至本校網站下載簡章及報名表填寫。〈附件2〉
(二)本甄選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www.taps.tyc.edu.tw/)。
四、報名日期:
106年8月24日(週四)上午9時至11時。應親自報名(不接受委託報名或通訊報名),備妥證件當場進行資格審核。
五、報名地點:本校輔導室(桃園市平鎮區平東路136號)。
聯絡人:特教組長 涂子玄組長 電話:03-4509571分機611
六、報名費:免收費用。
七、報名應攜帶證件:(正本驗訖發還,影本一份留存本校,影印紙張一律A4格式)
註:上述繳交證件之影本,無論錄取與否概不退還。
八、甄選日期:民國106年8月25日(週五)上午8:50前於輔導室報到,9:00起進行甄選程序。(逾10分鐘未報到者,取消甄選資格,不得異議。)
九、甄選方式:
十、錄取名額: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方案教師助理員正取2名(幼兒園與國小部特教助理員各一名),備取若干名。
十一、聘期:
(一)本次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方案教師助理員聘期自民國106年8月29日至民國107年6月30日止。
(二)聘任期間薪津每小時133元,每週服務時數為37小時,每月最高服務時數為164小時;每月機關負擔勞健保費及勞退金。
(三)寒、暑假期間不需到校服務,本校亦不支付薪資及勞健保費用。
(四)本方案若因經費問題提早結束,所聘人員即應無條件解職,不得異議。
(五)本案進用之助理人員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36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每學期
應參加相關特教研習課程至少5小時。
十二、錄取公告日期:
民國106年8月25日(週五)甄選流程及統計成績完畢後,當日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www.taps.tyc.edu.tw/)。錄取者不另行通知,請自行上本校網站查詢。應試者可用電話查詢,不得以未接獲通知為由提出異議。
十三、報到日期:
於民國106年8月29日(週二)上午8時,至本校輔導室完成應聘報到手續,並於當日開始執行教師助理員服務工作。
十四、工作內容:
(一)本案助理員工作內容以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及輔導室業務為主,在學校相關人員督導下,協助身心障礙學生課業學習、評量、生活輔導、學生上下學及家長聯繫等事宜。
(二)身心障礙學生在校生活自理處理及協助,協助教師訓練處理學生之生活自理能力,包括如廁、清潔、用餐、穿著、午休…等。
(三)配合身心障礙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協助教師處理偶發事件。(受傷、情緒失控、走失…等)。
(四)維護身心障礙學生參與校外參觀教學活動之安全。
(五)協助辦理學校與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聯繫事項。
(六)因應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需求之相關事宜。
(七)教育部特教通報網登錄個人資料及服務學生資料,每日填報服務學生內容之記錄建檔。
(八)配合學校臨時交辦業務。
十五、附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任用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予解約,停止僱用:
1.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規定者。
2.錄取人員如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疾病或其他妨害工作之疾病,或經發現不符報名資格者,註銷其聘任資格。
(三)錄取人員應於報到後1週內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者,予以註銷資格。
(四)錄取並應聘後,不得再至他校應聘。
(五)二人以上同分者,依口試、學歷及專業經驗證明等順序錄取。
(六)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於本校網站公告。惟上述
日期,倘僅因颱風因素並遇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日時,則順延至次1工作日
(不再另行公告)。
(七)本方案助理員,不適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雇用辦法及約僱人員比照分類
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之相關規定。
(八)本方案為時薪制助理員,無年終獎金及其他福利。
附件1 桃園市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工作職責內容
(一)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36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
(二)每學期參與特殊教育知能研習5小時以上。
(三)每日至教育部特教通報網填寫服務紀錄(工作內容與行為觀察記錄不可空白)。
(一)依學校規劃之學生所需協助內容包含生活自理指導、教學協助、安全維護等 (執行內容如下
表) 確實提供服務。
(二)依學校規劃之工作時間表,確實到學生班級提供服務。
(三)各項協助策略均須經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討論與確認,並由學生教師指導與示範後始得
以執行,以免產生後續疑義。
工作項目 |
工作內容 |
教師務必在場指導 |
備註 |
一、生活自理指導 |
協助與指導學生保持個人整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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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與指導學生穿脫衣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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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與指導學生如廁或換尿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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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與指導學生用餐準備、餵食及餐後處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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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學生維持正確姿勢或擺位及使用輔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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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與指導學生午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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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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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學協助 |
協助與指導學生課程參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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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分組教學或個別教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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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執行治療師建議訓練之活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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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老師觀察、記錄學生學習及行為表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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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製作教材教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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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教學設備及環境維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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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學生參加課堂評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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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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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維護 |
協助老師執行學生情緒行為處理策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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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維護學生上、下學的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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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維護學生在校作息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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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維護學生校外教學安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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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與指導學生按課表、作息轉換學習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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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處理突發事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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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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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106學年度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方案教師助理員甄選報名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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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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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生 年月日 |
民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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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 字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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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兵役情形 |
□已退伍 □免服兵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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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行動: 住家: |
退伍令字號 |
(女性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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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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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 學歷 |
畢業 學校 |
□日間部 □暑期部 □夜間部 |
科系 組別 |
系(科) 組(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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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結)業年月 |
年 月 |
證書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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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歷 |
服務機關名稱 |
職 別 |
到 職 |
卸 職 |
貼 相 片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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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月 |
日 |
年 |
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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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具特殊教育專長: □是(備特殊教育科系畢業證書正本驗訖發還,影本乙份留存)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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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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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審查 |
□ 合格 □不合格 |
審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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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106學年度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方案教師助理員甄選評分表
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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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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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得分 |
給分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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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及 專業經驗 (25%) |
1.最高學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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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或專科3分 大學5分 |
2.曾任國民小學特教助理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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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者每年5分最高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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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曾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或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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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者每6小時加1分最高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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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試 (75%) |
態度(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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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場表現評定(儀態)。 |
語言能力(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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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口齒清晰度、語言表達能力及語言流暢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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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知能(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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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類型為身心障礙學生適應及照顧之相關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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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分 |
(總分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
評審委員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