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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10-20 | 點閱數: 873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陳鈺勝
電話:(03)3322101#7335
電子信箱:10015785@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60245666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1060245666_Attach01.pdf 1060245666_Attach02.pdf)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再申訴事件調處實施要點」名稱業修正為「公務人員保障事件調處實施要點」,並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修正發布全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依保訓會106年10月11日公地保字第1061160265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二、 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因第五章調處程序,已增訂復審事件亦適用調處程序,爰配合修正「公務人員再申訴事件調處實施要點」為「公務人員保障事件調處實施要點」,並修正全文。另旨揭規定相關修正對照表、總說明及保訓會令,已置於本府人事處網站最新消息項下,請自行參考運用。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立楊梅國民中學秀才分校除外)、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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