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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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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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8025252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Attach01.pdf Attach02.pdf) |
主旨: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條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108年10月1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0800077291號、院授人培字第10800429582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銓敘部108年10月4日部法二字第108486024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
二、 | 考量時空背景變更,各界迭有檢討鬆綁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之建議;又實務上,業有主管院因業務性質特殊,另定其所屬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之規定,是為回應外界建議,並保留因應內外在變化而調整應休假日數之彈性,爰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將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改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定之。另有關本府各機關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仍請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辦理。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