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103年度後備軍人緩召處理實施計劃。
公告事項:
一、本校奉令辦理103年度後備軍人緩召申請,定於102年4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凡經列管有案之後備軍人,如有符合兵役法第四十一條、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緩召者,希即依限辦理緩召(逐召)申請及延長時效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敬請攜帶國民身分證、畢業證書、退伍令、合格教師證書、聘書及有關資料於102年10月24日以前向本校人事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