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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涂子玄 - 學務處 | 2013-10-16 | 點閱數: 1247

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及辦理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政策事項,特設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推動小組)。

  • 本推動小組任務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資料登錄。

    (二)兒童及少年安全教育教材之建立、審核及推廣。

    (三)兒童及少年遊戲與遊樂設施、玩具、用品、交通載具等標準、檢查及管理。

    (四)其他防制機制之建立及推動。

三、本推動小組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及團體代表聘兼之,其中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及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比率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本部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推動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部長就本部人員派兼之。

五、本推動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推動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推動小組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八、本推動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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