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665
  • slider image 667
:::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3-10-17 | 點閱數: 813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沈秀蓉
電話:03-3322101#7572-3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061058@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020065778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四


 

主旨: 有關教師利用公餘時間參加國內進修,每週得否再以事、補、休假等假別辦理進修事宜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2年10月15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33263號函辦理。
二、 查教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第4款)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第5款)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次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第2款)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其授課之餘仍應留校服務時間,經辦妥請假手續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第4款)公餘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假期、週末或夜間參加之進修、研究。」第5條第2項規定:「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再查教育部100年1月25日函釋意旨,教師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限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8小時,不宜再以事假、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從事進修活動。
三、 綜上,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已明定,教師進修須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經辦妥請假手續或利用假期、週末或夜間參加。爰服務學校同意教師以公餘時間方式參加國內進修,即意謂教師進修期間以不影響其教學、輔導或管教為前提,是以,不宜以事假或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變更進修活動。
四、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供參。


 

正本: 本縣各縣立學校
副本: 本局人事室
:::

會員登入

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