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
機關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沈秀蓉 電話:03-3322101#7572-3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061058@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2006577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四 |
主旨: | 有關教師利用公餘時間參加國內進修,每週得否再以事、補、休假等假別辦理進修事宜疑義一案,請 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2年10月15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33263號函辦理。 |
二、 | 查教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第4款)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第5款)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次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第2款)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其授課之餘仍應留校服務時間,經辦妥請假手續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第4款)公餘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假期、週末或夜間參加之進修、研究。」第5條第2項規定:「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再查教育部100年1月25日函釋意旨,教師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限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8小時,不宜再以事假、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從事進修活動。 |
三、 | 綜上,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已明定,教師進修須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經辦妥請假手續或利用假期、週末或夜間參加。爰服務學校同意教師以公餘時間方式參加國內進修,即意謂教師進修期間以不影響其教學、輔導或管教為前提,是以,不宜以事假或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變更進修活動。 |
四、 |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供參。 |
正本: | 本縣各縣立學校 |
副本: | 本局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