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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3-10-24 | 點閱數: 951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邱悅慈
電話:03-3322101#7419
傳真:03-3358254
電子信箱:joy062106@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 桃教小字第102006738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主旨


 

主旨: 轉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明書申請補發作業要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020142796B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1份,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2年10月21日臺教師(二)字第1020142796C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為配合組織改造,原辦理教師證書補發作業之中部辦公室改制為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辦理相關教師證書遺失、變更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事項,移由102年1月1日成立之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辦理,合先敘明。
三、 另教育部為利執行前開事項業務,自102年度起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承辦學校)協助建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服務系統,網址:https://certificate.moe.gov.tw/)及統一受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發證審查服務(包括:加科登記、另一類科教師、教師證書遺失補發等)。
四、 各校辦理教師申請教師證書補發時,確實依旨揭要點規定備妥相關申請表件,俾憑核辦;另每年4月至8月為教育部發給教師證書高峰期,請避開此時段之申請作業,俾提升辦理效率。
五、 至由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發給之教師證書者,其教師證書遺失、變更姓名等,仍由原發證單位逕行辦理補發事宜。
六、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edu.law.moe.gov.tw/index.aspx)下載參閱。


 

正本: 本縣各縣立學校、各鄉鎮市立幼兒園
副本: 本局中等教育科、本局幼兒教育科、本局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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