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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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小字第102006744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 |
主旨: | 轉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名稱並修正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020139430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1份,請 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2年10月21日臺教師(二)字第1020139430C號函辦理。 |
二、 | 教育部為配合組織改造,原辦理教師資格審查及證書核發作業之中部辦公室改制為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辦理相關教師資格審查、證書核發及公費分發作業等事項,移由102年1月1日成立之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辦理,合先敘明。 |
三、 | 另教育部為利執行前開事項業務,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承辦學校)協助建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服務系統,網址:https://certificate.moe.gov.tw/)及統一受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發證審查服務(包括: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教師資格複檢、加科登記、另一類科教師等),是以各校教師於申請發給教師證書時,請確實依旨揭要點規定辦理。 |
四、 |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edu.law.moe.gov.tw/index.aspx)下載參閱。 |
正本: | 本縣各縣立學校、本縣各鄉鎮市立幼兒園 |
副本: | 本局中等教育科、本局幼兒教育科、本局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