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
機關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沈秀蓉 電話:03-3322101#7572-3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061058@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2006878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六 |
主旨: | 有關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年資,得否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條第1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併計辦理退休並支領退休金疑義一案,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2年10月24日臺教人(四)字第1020147745號函辦理。 |
二、 | 查教師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公私立學校教師互轉時,其退休、離職及資遣年資應合併計算。」次查私立學校法第63條規定:「(第1項)各級、各類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遴聘資格、年齡限制,依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第2項)前項校長、教師,……其於公立學校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除已在私立學校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年資應予扣除外,其服務年資得合併計算。……。」第66條第2項規定:「……其於公立學校退休時,得支領月退休金者,應符合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支領月退休金之規定。……」 |
三、 | 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稱退休條例)第3條第1項:「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一、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二、任職滿25年。」第4條第1項:「教職員任職5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一、年滿65歲者。……。」第5條第1項:「退休金之給與如左:一、任職5年以上未滿15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二、任職15年以上者,由退休人員就左列退休給與,擇一支領之: (一) 一次退休金。 (二) 月退休金。 (三) 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四) 兼領三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三分之二之月退休金。 (五) 兼領四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四分之三之月退休金。」 |
四、 | 茲因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互轉時,其退休年資之採計,應依教師法及私立學校法規定,爰對於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校長、教師者,其成就退休條件及支領退休金條件,規定如下: |
(一) | 成就退休條件部分:退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4條第1項所稱「任職5年以上」與「任職滿25年」,應包含公立學校教師年資(含依規定得併計之公職人員、軍職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年資)及曾任未領取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教師年資。 |
(二) | 支領退休金條件部分: |
1、 | 退休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所稱「任職5年以上未滿15年」,除公立學校教師年資(含依規定得併計之公職人員、軍職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年資)外,得併計曾任未領取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教師年資。 |
2、 | 退休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任職15年以上」,依私立學校第66條第2項規定,得否支領月退休金,應符合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支領月退休金之規定,爰仍以公立學校教師年資(含依規定得併計之公職人員、軍職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年資)為限。 |
五、 | 教育部93年5月10日臺人(三)字第0930055385號函及歷次函釋與前開規定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六、 | 檢附旨揭原函影本1份供參。 |
正本: | 本縣各縣立學校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本局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