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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輔導室 | 2014-12-27 | 點閱數: 1020

1、各校家長參與教育學堂講座,於學習護照蓋章,103年度參與4場次以上者,由本局核發「學習楷模」獎狀;102及103年度皆參與4場次(合計8場次)以上者,由本局核發「學習典範」獎狀。
2、符合「學習典範」獎勵標準者,請勿重複列入「學習楷模」獎勵名單。

請各校協助公告將家長之教育學堂「學習護照」收回,確實審核是否達獎勵標準,並於104年1月10日前將獎勵申請表(如附件)紙本寄送至本局國小教育科(陳楷文先生收),電子檔請寄至kevin134@ms.tyc.edu.tw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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