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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4-02 | 點閱數: 1012

提醒各校辦理104年度公教人員健康檢查注意事項一案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4217日府人給字第1040039874號函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31027日函訂「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

二、本府104年度健康檢查補助基準如下:

()高中、國中小校長及幼兒園園長每2年補助6,000元。 

()40歲以上公教人員(含駐衛警)每2年補助3,500元。 

()幼兒園廚工每年補助1,500元。 

三、「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自10411生效,重要修訂規定提醒:

()40歲以上係指前一年度1231日止滿40歲者。

()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健康檢查。(檢附衛福部公布100-103年醫院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名冊供參)

()健康檢查得依檢附之證明文件,覈實給予公假,最高日數提升為2

 

Ps.再次提醒:請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健檢,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尚不包含診所,故請勿至診所健康檢查,以避免發生同仁至「診所」進行檢查後,無法辦理核銷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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