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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4-03 | 點閱數: 902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藍宜亭
電話:(03)3322101#7337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83063@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4007374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0073741A00_ATTCH1.doc、0073741A00_ATTCH2.pdf)
主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條文,
業經考試院於104年3月24日修正發布,同時名稱修正為「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依行政院104年3月24日院授人培字第10400281302號函辦
理,並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
照表各1份。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桃園市政府市長室(含附件)、桃園市政府副市長室(含附件)、桃園市政府秘書長
室(含附件)、桃園市政府副秘書長室(含附件)、桃園市政府參事辦公室(含附件)
、桃園市政府顧問辦公室(含附件)、桃園市政府技監辦公室(含附件)、桃園市政
府參議辦公室(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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