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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4-10 | 點閱數: 2778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

承辦人:李佳儒
電話:03-3322101#7525
傳真:03-3367101
電子信箱:064235@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桃教中字第104002090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重申教師不得在外補習、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
行為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二、次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一、
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
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二、代課教師:指以
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
務者。三、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
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三、復查「桃園縣國民中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第4點及「桃園縣國民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
施要點」第3點規定略以,「代理教師應專任,非經學校同
意不得在校外兼課、兼職。」。
四、再查「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19條規定略
以,「現職軍公教人員及在學學生均不得設立補習班及擔
任班主任、教職員。」。
五、另查教育部101年2月10日召開之「研商兼任代理代課教師
校外補習家教、國中小教師交通導護及導師用餐指導費等
議題會議」,有關「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是否須比照專任教
師不得在外補習、家教」一案決議如下:
(一)正式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不得在校外從事補習、家教之
教學活動。
(二)兼任、代課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在遵守教師專業倫理
、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之前提下,不受第一點之限制,但
須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1、教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媒介、推銷或收取不當之利
益。
2、教師不應在上課時間,從事與該課程教學無關的個人
事務。
3、教師不得洩漏、公開有關評量試題內容之相關資訊。
4、教師對於不同背景或特質的學生,都應給予公平之對
待。
5、未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所列情事。
(三)現已在補習班任職者,不得聘為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
六、請各校加強宣導所屬教師不得在外補習及兼職等規定,若
查察屬實將依「教師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成績考核辦法」及「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等相關規定議處。
正本:本市各市立學校
副本:本局國小教育科、本局終身學習科、本局幼兒教育科、本局人事室2015-03-31
10: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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