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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4-14 | 點閱數: 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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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 共2頁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

承辦人:陳麒仰
電話:3322101轉7573
傳真:3310610
電子信箱:061077@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4002264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五(0022647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教師得視需要合併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之哺乳
時間為每日1次,每次以1小時為度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4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036575號函
副本辦理。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性工法)第2條規定:「(第1項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第2項
)本法於...教育人員...,亦適用之。...」同法18條規定
:「(第1項)子女未滿1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
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2次,每次以30
分鐘為度。(第2項)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三、次查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93年3月17日勞
動三字第0930012452號函略以:「...查兩性工作平等法(
現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簡稱性工法)第18條之規定,旨在
使受僱者得以兼顧工作與育兒,如受僱者確有親自哺乳之
需要而提出申請,雇主應依法給予。至於勞資雙方協商約
定將哺乳期間集中一次申請,自無不可,惟哺乳時間仍應
含在當日正常工作時間內。...」
四、綜上,參酌性工法規定之哺乳時間,旨在使受僱者得以兼
顧工作與親職,並得視需要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哺乳時間
,爰同意學校教師得與服務學校協商約定,視需要合併性
工法第18條規定之哺乳時間為每日1次,每次以1小時為度

五、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正本:本市各市立學校
副本: 2015-04-08
15: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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