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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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小字第104002878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有關彰化縣政府轉知該縣芬園鄉同安國民小學安山分校自104學年度起將整併至同安國民小學,請貴校所屬教師如欲申請104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該校服務者,應審慎考慮,請查照。 |
說明: | 依據彰化縣政府104年4月27日府教學字第1040131934號函辦理。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國小 |
副本: | 本局幼兒教育科、本局特殊教育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