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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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中字第104002817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轉知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有關104年經臺閩介聘至該市國中小學暨幼兒園之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4年4月23日南市教課(二)字第1040405406號函辦理。 |
二、 | 依據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第7條第2項第3款規定:「本市教師須在現職學校實際教學滿六學期(服兵役、進修、育嬰、侍親等留職停薪年資,不予採計)方得參加介聘。」。 |
三、 | 另經由他縣市介聘至該市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倘經成功調入,屆時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該校其他教師職務。 |
四、 | 請轉知教師如欲申請104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該市服務者,宜審慎考慮。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國中小 |
副本: | 本局國小教育科、本局幼兒教育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