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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5-08 | 點閱數: 623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潘錦煌
電話:3322101*7335
電子信箱:183060@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4011052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0110527A00_ATTCH1.pdf、0110527A00_ATTCH2.doc)
主旨: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修正發布復審扣除在途期
間辦法第2條及第7條條文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4年4月29日公地保字第10
40006425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立楊梅國民中學秀才分校除外)、
本市復興區公所、本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2015-05-08
08:15:05
1040003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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