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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5-08 | 點閱數: 609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

承辦人:候用校長張綾峰
電話:03-3322101#7457
電子信箱:jennychg@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發文字號:桃教學字第104003173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解釋令(0031730A00_ATTCH1.pdf)
主旨:轉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解釋令,詳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68
6號函辦理。
二、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按育
嬰留職停薪之規定,係考量多數父母需親自養育幼兒,為
保障父母之工作權益,使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照顧家庭
而加以訂定。爰為鼓勵雇主建立友善家庭職場環境,使受
僱者之工作得與生活平衡發展,雇主優於本法第十六條第
一項規定,同意受僱者任職未滿六個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者,該等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社會保險及原由雇主負擔
之保險費,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本解釋令自
即日生效,茲檢送解釋令1份如附件。
正本:本市各市立學校
副本:本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含附件) 2015-05-08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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