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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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考字第104000378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
主旨: | 有關「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附表「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表」,業經行政院核定修正,並自104年7月1日生效一案,請查照並加強宣導相關事宜。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4月15日總處培字第10400310485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相關影本各1份。 |
二、 | 旨揭附表修正後,請加強宣導所屬公務人員申請強制休假補助費時,仍不得購買非屬「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表」之商品,以免違反相關規定。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人事機構、桃園市復興區公所人事機構、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