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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5-14 | 點閱數: 1043
桃園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莊文瑄
電話:03-3322101#7324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85011@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 府人力字第1040100389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因業務需要經核准僱用有案之臨時人員薪資給付標準,詳如說明,並自104年7月1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自104年7月1日起臨時人員薪資給付標準為:
(一) 原則:
1、 國中(以下)畢業者,每月2萬8元。
2、 高中(職)畢業者,每月2萬228元。
3、 大專(以上)畢業者,每月2萬828元。
(二) 例外:
1、 本府秘書處文檔科辦理公文收發業務臨時人員仍維持2萬1,012元(隨待遇調整而併銷)。
2、 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進用之交通助理人員,比照三、四、五等約僱人員薪酬標準支薪。
3、 各機關以臨時人員進用之首長駕駛仍維持2萬6,000元。
4、 中央或本府以外之機關委託或補助經費進用之臨時人員,及經本府核定非屬上述標準支薪之臨時人員,各依其薪資標準規定辦理。
二、 本府原發102年10月29日府人力字第1020267086號函,自104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
副本: 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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