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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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力字第104010038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因業務需要經核准僱用有案之臨時人員薪資給付標準,詳如說明,並自104年7月1日起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自104年7月1日起臨時人員薪資給付標準為: |
(一) | 原則: |
1、 | 國中(以下)畢業者,每月2萬8元。 |
2、 | 高中(職)畢業者,每月2萬228元。 |
3、 | 大專(以上)畢業者,每月2萬828元。 |
(二) | 例外: |
1、 | 本府秘書處文檔科辦理公文收發業務臨時人員仍維持2萬1,012元(隨待遇調整而併銷)。 |
2、 | 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進用之交通助理人員,比照三、四、五等約僱人員薪酬標準支薪。 |
3、 | 各機關以臨時人員進用之首長駕駛仍維持2萬6,000元。 |
4、 | 中央或本府以外之機關委託或補助經費進用之臨時人員,及經本府核定非屬上述標準支薪之臨時人員,各依其薪資標準規定辦理。 |
二、 | 本府原發102年10月29日府人力字第1020267086號函,自104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 |
副本: | 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