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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鍾怡盈 - 學務處 | 2015-05-20 | 點閱數: 1321
  •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減輕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經濟弱勢原住民族家庭負擔,及維護原住民學生身體健康及身心健全發展,特訂定本須知。
  • 就讀本市立國民中小學之原住民在學學生,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學校營養午餐補助:
  1. 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
  2. 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或公民營機構相同補助。
  3. 家庭年所得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公布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
  4. 家庭財產之認定,包括動產及不動產,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四條之一規定,未超過本市公告當年度一定金額。

符合前項條件,並同時具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者,應先向本府教育局申請學校學生無力支付午餐費之補助。

本學期未申請無力支付午餐的原住民學生,且符合上述資格,方可提出申請。

  • 家庭年所得認定標準及應列計全家人口範圍如下:
  1. 家庭年所得包括工作收入、動產不動產之收益及其他收入。
  2. 全家人口包括申請人、一親等之直系血親、法定監護人或實際扶養人。
  • 申請補助應為下列期限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1. 每學年第一學期為: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
  2. 每學年第二學期為: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3. 本學期為5/26前,請填妥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料予學校。
  • 本須知之補助依申請人每學期實際用餐天數及學校午餐實際收費標準全額補助為原則。倘當年度預算額度不足,則按申請人數平均分配。

    前項所稱每學期實際用餐天數指在校全日上課用餐天數,不包括參加課後學習輔導及寒暑期用餐天數。

  • 申請人應於第四點規定之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1. 申請書一份(如附件一)
  2. 全戶最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 其他證明文件。
  • 作業程序:
  1. 前點申請文件經學校審查資格無誤後(5/26前提出),應併同請領清冊(如附件二)及領據(如附件三)函送本局辦理補助。
  2. 前款文件經本局審核通過後,採集中支付方式,將補助款匯入學校保管款專戶,並由學校轉知申請人。
  • 新轉入之原住民學生,依實際就讀天數補助,不受第四點限制。
  • 因轉學或戶籍遷出而喪失補助資格之學生,須自喪失補助資格日起,繳還剩餘補助款。
  • 本局得隨時查核學校補助款執行情形,如有不實情事者,將追繳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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