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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6-15 | 點閱數: 915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

承辦人:候用校長張綾峰
電話:03-3322101#7457
電子信箱:jennychg@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發文字號:桃教學字第104003972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勞動部令(留職停薪)、勞動部令(產檢假)(0039726A00_ATTCH1.pdf、0039726A00
_ATTCH2.pdf)
主旨:檢送「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及第21條規定解釋令,詳
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104年5月27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879號函及1
04年5月29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916號函辦理。
二、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產檢
假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考量產前檢查所需次數及時間,爰受僱者確有產檢之事實
及需求,以「半日」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另,鑑
於懷孕受僱者產前檢查因個人之醫師排診、候診、往返路
程等狀況不同,其次數、時間亦有差異,為利其彈性運用
,受僱者如選擇以「小時」為請假單位,亦無不可。若以
小時計,「五日」之計算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五,共計四
十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
單位後,不得變更。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茲檢送解釋令
1份如附件。
三、核釋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受僱者為育嬰留職停薪
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
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查育嬰留職停薪係勞動契約暫時中止
履行之狀態,受僱者依法免除該期間之出勤義務,雇主不
須給付工資。倘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項目有全勤獎金者,
其育嬰留職停薪全月未出勤期間,不須給付全勤獎金。但
其留職停薪前後非足月提供勞務之期間,雇主仍應就受僱
者出勤提供勞務之情形,依比例給付全勤獎金。本解釋令
自即日生效,茲檢送解釋令1份如附件。
正本:本市各市立學校
副本:本府教育局人事室(含附件) 2015-06-04
16: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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