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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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中字第104023575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
主旨: | 訂定「桃園市中小學代課及代理教師再聘補充規定」,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檢送「桃園市中小學代課及代理教師再聘補充規定」一份。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 |
副本: | 本府教育局人事室、本府教育局秘書室、本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本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