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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 蔡佩珊 - 學務處 | 2016-02-16 | 點閱數: 1338

一、依據內政部105年1月13日台內民字第10511000431號函辦理。
二、選拔對象:凡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臺、澎、金、馬地區,不分性別、年齡、職業,其孝行合乎選拔標準,且3年內無不良紀錄者。但曾獲本獎項或5年內相關孝行曾獲中央部會表揚者或同一家庭成員曾獲本獎項者,不得再參與選拔。
三、選拔標準:孝行事蹟須符合我國固有倫理道德之精神,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能長期實踐,足為他人表率、社會楷模者。
(一)謹身節用,盡力侍奉父母及尊親屬,深得里鄰讚佩者。
(二)克盡孝道,親侍久病未癒之尊親屬,經年如一日而無怨尤者。
(三)其他對待尊長之行為,符合我國固有倫理道德之精神要求,足以導引人心,見賢思齊者。
四、推薦評審作業程序:
(一)推薦單位填具候選人推薦書及其電子檔,於收件日期前送達指定單位。
(二)另請推薦單位填妥候選人生活照黏貼表,並張貼4ㄨ6吋

彩色生活照兩張(照片亦可以電子檔呈現)。
五、收件日期及地點:
(一)105年3月9日(星期三) 前:推薦單位送達各區公所。
(二)105年3月11日(星期五)前:各區公所送達本市瑞豐國小(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2段933巷40號教務處李主任,電話:3682787#210 E-mail:tg040160@mail.rfes.tyc.edu.tw)。
六、名額:本市各區公所各遴選孝行模範一名為限,為求機會均等及普及化,最近三年已接受本孝行獎活動表揚者,請勿再度推薦。
七、訪查說明會:105年3月22日(星期二)下午2時00分於瑞豐國小校長室。
八、訪查方式:由訪視人員三人一組,就各區公所推薦之候選人進行實地訪查。
九、訪查日期:105年3月23日(星期三)至105年3月30日(星期三)。
十、遴選會議:各組就訪查結果提出報告,刪除資格不符者,其餘提報入選市表揚之孝行楷模,並就名單中決選四名為全國孝行獎受獎人。
(一)時間:105年4月6日(星期三) 上午9時30分。
(二)地點:瑞豐國小校長室。
(三)參加人員:市府人員代表、承辦學校及訪查小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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