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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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5001800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 |
主旨: | 函轉教育部有關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中小學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相關疑義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依據嘉義縣政府105年3月3日府人任字第1050040088號函副本暨教育部105年2月25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04226號函辦理。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