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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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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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6001104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 (1060011047_Attach01.pdf 1060011047_Attach02.odt) |
主旨: | 「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04620B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1份,請查照。 |
說明: | 依據教育部106年2月1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04620C號函辦理。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立大竹示範幼兒園除外) |
副本: | 本府教育局中教科、本府教育局小教科、本府教育局特教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