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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2-21 | 點閱數: 1003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簡豐鈴
電話:(03)3322101*7574
電子信箱:10018526@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06001104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主旨 (1060011047_Attach01.pdf 1060011047_Attach02.odt)

 

主旨: 「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04620B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1份,請查照。
說明: 依據教育部106年2月1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04620C號函辦理。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立大竹示範幼兒園除外)
副本: 本府教育局中教科、本府教育局小教科、本府教育局特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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