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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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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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中字第106003504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三 (1060035044_Attach01.docx 1060035044_Attach02.docx 1060035044_Attach03.doc 1060035044_Attach04.doc 1060035044_Attach05.doc 1060035044_Attach06.doc) |
主旨: | 檢送修正後「106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及相關表件資料各1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嘉義縣政府106年5月4日府教發字第1060090400號函暨本局106年4月25日桃教中字第1060029627號函續辦。 |
二、 | 依據106年5月2日106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籌備會議決議,修正內容說明如次: |
(一) | 「106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一項為:符合「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2條等相關規定,惟於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另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當年8月1日)前回職復薪。 |
(二) | 日程表序號6:「參加介聘教師上網填報資料及選填志願」辦理時間改為「106年4月21日(星期五)至106年5月08日(星期一)」,使用時間18天;另依「106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申請檢附之證件除申請教師年資採計至當年7月31日外,餘一律採計至開放教師上介聘網站填報資料截止日…。」為利各縣市資料審查及電腦系統行政作業,填報資料截止日期順延至106年5月8日止。 |
三、 | 檢附以下修正後表件資料,請貴校協助轉知所屬教師知悉: |
(一) | 「106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含修正對照表)」。 |
(二) | 「106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籌備會議紀錄」。 |
(三) | 「106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積分審查參考原則」。 |
(四) | 「106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申請表」。 |
(五) | 「106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申請表填表說明」。 |
(六) | 「106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日程表」。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國中小、本市各市立幼兒園、國立桃園啟智學校 |
副本: | 本局國小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幼兒教育科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