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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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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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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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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數:
1187
- 依據桃園政府教育局106年5月8日桃教人字第1060033556號函辦理。
- 請欲申請於107年度退休同仁務請審慎考量後再行辦理登記,另對於任職25年、未滿55歲申請自願退休人員,由於渠等正值經驗豐富、思想成熟階段且體能狀況良好,請同仁繼續留任奉獻人力,增進國家福祉。
- 請欲申請於107年度退休同仁先詳閱規定後,再依說明事項填表(如附件)。
(一)屆齡退休: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辦理,退休原因請選「屆齡退休」,請簽章確認。
(二)符合自願退休:
1.教育人員任職滿25年,年滿55歲自願退休者:
請選定退休日期並簽章確認;如選擇106年度退休或自願放棄申請者,請簽章確認。
2.罹患重病符合自願退休要件者:
請先檢附全民健保重大傷病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極重度或重度等級者)或公保殘廢給付通知書(全殘廢或半殘廢)等影本。
3.符合自願退休要件者:
非屬於前二款人員,一律列為本表。
為兼顧本縣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受教權及校務正常運作等,校長及教師申請退休生效日應以107年8月1日為原則。【配合100年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1條第5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欲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須達附表所定指標數(82)以上,且年滿50歲】
(三)不適任現職公教人員調查表:
申請資遣人員,需符合公務人員退休法第7條或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之規定辦理。
- 請本校同仁於106年5月15日前至人事室提出申請,逾時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