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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9-20 | 點閱數: 1110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13樓
承辦人:徐惠卿
電話:03-3322101分機7322
電子信箱:10006847@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 桃人力字第1060005746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 (1060005746_Attach01.PDF)

 

主旨: 銓敘部函以,有關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人員,連續請假達1個月以上,嗣於請假期間調任同機關不同職務,其調任後所餘請假日數未達1個月,得併計其調任前請假期間達1個月以上,繼續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第2款規定,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請查照。
說明: 依銓敘部106年9月7日部銓三字第106425636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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