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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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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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力字第106000574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1060005746_Attach01.PDF) |
主旨: | 銓敘部函以,有關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人員,連續請假達1個月以上,嗣於請假期間調任同機關不同職務,其調任後所餘請假日數未達1個月,得併計其調任前請假期間達1個月以上,繼續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第2款規定,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請查照。 |
說明: | 依銓敘部106年9月7日部銓三字第106425636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