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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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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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6007719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1060077190_Attach01.pdf 1060077190_Attach02.pdf) |
主旨: | 有關擔任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延長病假之代理教師,得否比照懸缺代課、兵役代課及短期代課教師等占編制缺之代理教師支領地域加給案,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9月26日總處給字第1060055710號書函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9月27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6010915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桃園市立大竹幼兒園除外) |
副本: | 本局國中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國小教育科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