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書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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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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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給字第106023636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三 (1060236365_Attach01.pdf) |
主旨: | 有關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未滿5年離職者,或因案免(撤)職而離職者,其離職退費請求權是否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7條第2項規定一案,業經銓敘部釋示,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銓敘部106年9月28日部退五字第1064261789號書函辦理,並復貴局106年9月1日桃地人字第1060039863號函。 |
二、 | 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第6項、第27條第2項之法條文義及立法精神,並未排除旨揭人員適用上開第27條第2項規定,爰渠等得於離職後5年內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惟如於離職後即轉任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並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法令辦理退休時,得至遲於年滿65歲之日起1年內,向基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
三、 | 檢附銓敘部106年9月28日前開書函影本1份。 |
正本: |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
副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含附件) 、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含附件) 、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