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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10-11 | 點閱數: 720
桃園市政府 書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劉姲妏
電話:03-3322101#7353
電子信箱:10038523@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 府人給字第106023636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三 (1060236365_Attach01.pdf)

 

主旨: 有關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未滿5年離職者,或因案免(撤)職而離職者,其離職退費請求權是否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7條第2項規定一案,業經銓敘部釋示,請查照。
說明:  
一、 依銓敘部106年9月28日部退五字第1064261789號書函辦理,並復貴局106年9月1日桃地人字第1060039863號函。
二、 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第6項、第27條第2項之法條文義及立法精神,並未排除旨揭人員適用上開第27條第2項規定,爰渠等得於離職後5年內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惟如於離職後即轉任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並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法令辦理退休時,得至遲於年滿65歲之日起1年內,向基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三、 檢附銓敘部106年9月28日前開書函影本1份。

 

正本: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副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含附件) 、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含附件) 、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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