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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10-11 | 點閱數: 875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陳政隆
電話:03-3322101轉7354
電子信箱:10017925@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 府人給字第106021494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1060214944_Attach01.pdf 1060214944_Attach02.docx 1060214944_Attach03.doc)

 

主旨: 有關行政院修正「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自106年9月5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106年9月5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5618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 請各一級機關督導所屬財團法人確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薪資原則)訂定薪資及各項給與基準等規範,並經審視後本權責以府函核定或備查,且依薪資原則第8點規定填列辦理情形一覽表及登載於機關網站。
三、 如有財團法人擬依薪資原則第5點規定提撥獎金者,請各一級機關依其產業特性,擬訂具體財務績效評核指標、支給項目、對象、核發基準及個人給與之上限等支給規範,函報本府核准後,依實際績效評核結果發給獎金。

 

正本: 本府各一級機關
副本: 本府所屬二級機關 (含附件) 、本市各區公所 (含附件) 、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含附件) 、本市各市立學校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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