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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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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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給字第106021494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060214944_Attach01.pdf 1060214944_Attach02.docx 1060214944_Attach03.doc) |
主旨: | 有關行政院修正「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自106年9月5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106年9月5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5618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
二、 | 請各一級機關督導所屬財團法人確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薪資原則)訂定薪資及各項給與基準等規範,並經審視後本權責以府函核定或備查,且依薪資原則第8點規定填列辦理情形一覽表及登載於機關網站。 |
三、 | 如有財團法人擬依薪資原則第5點規定提撥獎金者,請各一級機關依其產業特性,擬訂具體財務績效評核指標、支給項目、對象、核發基準及個人給與之上限等支給規範,函報本府核准後,依實際績效評核結果發給獎金。 |
正本: | 本府各一級機關 |
副本: | 本府所屬二級機關 (含附件) 、本市各區公所 (含附件) 、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含附件) 、本市各市立學校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