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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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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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6008356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四 (1060083563_Attach01.pdf) |
主旨: | 貴校所詢於學年度中新增設輔導室及輔導主任,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組成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10月1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60113178號函辦理,兼復貴校106年9月27日榮小人字第1060006280號函。 |
二、 | 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規定:「考核會由委員9人至17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1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1人為主席,任期1年。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20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5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2人,除教師會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指定之。委員每滿3人應有1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3分之1以上。但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3分之1者,不在此限。委員之任期自當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止。委員之總數,由校務會議議決。」 |
三、 | 依上開規定意旨,考核會委員係採「任期制」,爰本案宜俟當屆委員之任期屆滿再辦理改選。 |
四、 | 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函影本一份。 |
正本: | 桃園市平鎮區新榮國民小學 |
副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桃園市平鎮區新榮國民小學除外)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