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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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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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力字第106026210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1060262103_Attach01.doc 1060262103_Attach02.doc 1060262103_Attach03.pdf) |
主旨: | 有關行政院函以,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二點、第五點,並自即日起生效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依行政院106年10月30日院授人組字第10600600391號函辦理,並檢送原函及附件各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