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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11-06 | 點閱數: 1626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鄧佳明
電話:03-3322101#7323
電子信箱:10005078@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 府人力字第1060262103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 (1060262103_Attach01.doc 1060262103_Attach02.doc 1060262103_Attach03.pdf)

 

主旨: 有關行政院函以,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二點、第五點,並自即日起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行政院106年10月30日院授人組字第10600600391號函辦理,並檢送原函及附件各1份。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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