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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11-10 | 點閱數: 1344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簡豐鈴
電話:(03)3322101*7574
電子信箱:10018526@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060090033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1060090033_Attach01.PDF)

 

主旨: 為確保教職員退撫權益,有關教職員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請各校務必依規定於法定期限5年(107年7月1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後修正為10年)內完成作業,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6年11月8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37646A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二、 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8條之1條規定略以,教職員於退撫新制施行後,曾任依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公營事業人員、公立學校代理兵缺或義務役軍職等年資,得於轉任到職支薪之日起5年內,由「服務學校」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另於到職支薪逾3個月始申請補繳者,需加計利息,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次查106年8月9日公布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教職員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後依法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年資,應於初任或轉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10年內,按敘定之薪級,由「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另於到職支薪逾3個月始申請補繳者,需加計利息,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
三、 為維護教職員退撫權益,教職員初任到職支薪或回職復薪時,應於報到相關程序作業即請當事人填閱「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人員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權益通知書」並簽名確認,如有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而當事人自願放棄不予補繳,亦應請當事人出具書面聲明,以杜未來可能衍生之爭議。又對於教職員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人事單位應彙整建檔相關資料,持續追蹤後續補繳作業程序是否完備;倘因服務學校不作為,致影響當事人權益,將從嚴檢討相關人員行政疏失責任。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除外)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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