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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11-24 | 點閱數: 930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13樓
承辦人:鄧佳明
電話:03-3322101#7323
電子信箱:10005078@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 桃人力字第106000714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 (1060007144_Attach01.pdf)

 

主旨: 有關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其「先行共同生活」之定義範圍及證明文件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銓敘部106年11月15日部銓四字第106428277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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