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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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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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力字第106000714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1060007144_Attach01.pdf) |
主旨: | 有關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其「先行共同生活」之定義範圍及證明文件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依銓敘部106年11月15日部銓四字第106428277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