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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12-04 | 點閱數: 1041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
承辦人:江偉新
電話:03-3322101#7525
傳真:03-3367101
電子信箱:063069@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 桃教中字第1060079849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四 (1060079849_Attach01.pdf 1060079849_Attach02.pdf)

 

主旨: 轉知教育部有關增列「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加班費性質鐘點費一覽表」項目並修正相關依據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6年9月15日臺教授國字第1060098499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101年11月19日臺人(二)字第1010205403號函說明第2點,有關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師於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支領之鐘點費,是否屬加班費性質,於每月合計不超過70小時內,可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案,應依下列原則由教育部認定後,並報財政部同意:(一)應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相關行政規則及執行計畫。(二)應有特定之教育意義及目的。(三)限於下班時間執行,亦即「學生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及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規定之學習時間以外之時間」;不含例假日。(四)限於原校編制內之專任教師及聘期中之代理教師。
三、 考量高中職辦理重補修、學生學習扶助教學、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扶助教學及均質化優質化實施方案課程教學等,其辦理時段確有在下班時間(包括例假日)辦理之必要,爰獲財政部106年9月4日台財稅字第10600544390號函同意:自即日起,教育部101年11月19日臺人(二)字第1010205403號函說明二加班費性質鐘點費免稅認定原則第3點規定修正為「限於下班時間執行,亦即『學生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及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規定之學習時間以外之時間』」,至其餘3點認定原則仍予維持。另參據前開修正後認定原則,同意增列加班費性質鐘點費項目如附件一;至寒暑假部分,可依財政部102年9月23日台財稅字第10204649661號令發布「中小學及幼兒園教職員工支領各項給付免徵所得稅一覽表」(項次35)加班費性質之鐘點費規定辦理。
四、 檢送教育部來文影本1份。

 

正本: 本市各市立高中、本市各市立國中、本市各市立國小、本市各市立幼兒園
副本: 本局高中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國小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特殊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資訊及科技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教育設施科 (含附件) 、本局體育保健科 (含附件) 、本局終身學習科 (含附件) 、本局學輔校安室 (含附件) 、本局幼兒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人事室 (含附件) 、本局會計室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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