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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12-14 | 點閱數: 1020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李明儒
電話:(03)3322101#7573
電子信箱:10014126@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060101736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 (1060101736_Attach01.PDF)

 

主旨: 有關教育部函以,公教人員依留職停薪相關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涉及「先行共同生活」之定義範圍及證明文件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教育部106年12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16696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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