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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7-12-14 | 點閱數: 1396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蔡宗宏
電話:(03)3322101~7530
傳真:(03)3333275
電子信箱:10017426@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 桃教秘字第106010100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五 (1060101005_Attach01.docx 1060101005_Attach02.PDF 1060101005_Attach03.PDF 1060101005_Attach04.pdf 1060101005_Attach05.pdf)

 

主旨: 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關適用工友管理要點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工友(含技工、駕駛),其特別休假日數及106年度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計算等事宜,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依據本府106年12月8日府秘事字第1060288534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11月27日總處綜字第1060061342號函辦理。
二、 配合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38條修正並自本(106)年1月1日施行,有關工友特別休假日數計算等相關事宜,前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本年1月13日以總處綜字第1060035385號通函(以下簡稱前函釋)解釋有案,嗣勞基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於本年6月16日修正發布,其中第24條配合勞基法第38條修正施行,定明特別休假之實施方式,爰該總處於本年9月12日以總處綜字第1060056320號通函(以下簡稱後函釋)再予說明,合先敘明。
三、 按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略以,行政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查前揭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係就母法(勞基法)第38條所為之細節性、技術性補充規定,該總處後函釋係就工友特別休假日數計算所為之解釋,應自勞基法第38條修正施行之日(本年1月1日)起有其適用。準此,各機關應依上開該總處後函釋重新核算所屬工友本年度特別休假日數、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最高補助總額及未休畢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已離職者亦同。
四、 至因重新核給工友特別休假日數,致可能發生本年度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由原本全屬自行運用額度變更為有觀光旅遊額度之限制部分,審酌此類情形係因法規及函釋變更所致,非可歸責於當事人,為兼顧機關管理及工友權益,宜採有利當事人之處理原則,爰各主管機關得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3點規定,就此類情形本權責核定其本年度補助總額得均屬自行運用額度,以維當事人權益。
五、 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本府秘書處原函影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1月19日總處綜字第1060012484號函影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9月12日總處綜字第1060056320號函影本及本函釋公文說明各1份。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桃園市立楊梅國民中學秀才分校除外)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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