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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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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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6030647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060306474_Attach01.pdf 1060306474_Attach02.pdf 1060306474_Attach03.pdf 1060306474_Attach04.pdf) |
主旨: | 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業經考試院及行政院於106年12月13日會銜修正發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說明: |
一、 |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6年12月15日公地保字第106116031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
二、 | 旨揭規定係因應106年公務人員保障法條文修正及涉訟輔助制度之實際需要,故針對涉訟輔助要件、各機關審查機制、追繳輔助費用及重行申請涉訟輔助期限等規定通盤檢討,相關修正對照表、總說明及發布令,已置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網站「法規輯要」專區(http://www.csptc.gov.tw)項下,請自行參考運用。 |
三、 | 另為保障當事人權益,針對涉訟輔助費用請求權未屆10年與重行申請涉訟輔助費用未屆5年者,以及依法執行職務涉及刑事訴訟案件之自訴人和告訴人,請貴機關確實轉知,並協助其依規定期程提出申請。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立楊梅國民中學秀才分校除外)、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